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杰、祁霞与李民、刘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杰,祁霞,李民,刘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87号申请人范杰,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祁霞,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系申请人范杰之妻)。被执行人李民,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刘素芳,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系被执行人李民之妻)。本院受理申请人范杰、祁霞与被执行人李民、刘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