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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91民初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继军与于佳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军,于佳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91民初299号之一原告:李继军,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佳宁,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路东方家园小区B区15-15-2号楼3层。主要负责人:张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继军诉被告于佳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李继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继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继军负担。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