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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川1403民初919号原告廖云丰与被告黄素红、杨大旭、周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云丰,黄素红,杨大旭,周淑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919号原告:廖云丰,男,192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久如(系原告女儿),女,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黄素红,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杨大旭,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系杨大旭配偶),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周淑华,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廖云丰与被告黄素红、杨大旭、周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廖云丰于2017年6月20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云丰撤诉。案件申请费200元,由原告廖云丰负担。审判员  陈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