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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59鲍书法与朱效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书法,朱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鲍书法,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朱效青,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鲍书法与被执行人朱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效青偿还原告鲍书法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760元,合计15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朱效青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