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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肇阳与王显文、曾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肇阳,王显文,曾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796号原告:郭肇阳,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王显文,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曾宪宝,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郭肇阳与被告王显文、曾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肇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肇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香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