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肇阳与王显文、曾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肇阳,王显文,曾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796号原告:郭肇阳,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王显文,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曾宪宝,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郭肇阳与被告王显文、曾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肇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肇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香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