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凤仪与易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凤仪,易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凤仪,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琦,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胡凤仪因与被上诉人易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凤仪于2017年6月5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凤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凤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凤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欢如审 判 员  古 田代理审判员  李辉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