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凤仪与易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凤仪,易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凤仪,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琦,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胡凤仪因与被上诉人易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凤仪于2017年6月5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凤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凤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凤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欢如审 判 员 古 田代理审判员 李辉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