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7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梁超与王树君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超,王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308号申请执行人梁超,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王树君,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申请执行人梁超申请被执行人王树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刑初3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刑初3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静超审判员吕小勇审判员郭万池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吕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