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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马徐宣、李彩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马徐宣,李彩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343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3085-5。法定代表人:杨小舟。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纪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被告:马徐宣。被告:李彩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马徐宣、李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711元,均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