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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2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临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和隔壁邻居陈某1、郑某因建房发生纠纷,而后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吴某甲将陈某1按住,致使陈某1膝盖跪地,后又将跪地的陈某1在地上拖行数米远,致使陈某1受伤。后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陈某1的陈述;3、证人证言:吴某1、吴某2、郑某、郑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甲辩称,对发生拉扯及轻伤后果没有意见,但自己主观上并没有伤害陈某1的故意。也不知道她是怎么受伤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在自家房屋旁沿着墙角铺了水泥台阶,被害人陈某1及邻居郑某认为该水泥台缩小了他们回家路过巷子路的宽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害人陈某1、郑某等人想乘水泥未干用锄头挖调,被告人吴某甲看见后,认为她们倚老卖老,心生不满,便上前进行理论并发生拉扯。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陈某1按住,致使陈某1膝盖跪地,后又将跪地的陈某1在地上拖行数米远,致被害人陈某1受伤,致左胫骨外侧平台及髁间隆突骨折后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7年6月8日由被告人吴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1四万六千元,陈某1对其表示谅解。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2017年1月2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归案。(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男,出生日期1968年11月10日,系成年人,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员。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上6点多,她和郑某发现吴某甲把他家西向巷子路面靠他家墙角铺了一个台阶,路面就变小了,她和郑某就用锄头把水泥台阶挖平,吴某甲就不让她们挖,她们接着挖,吴某甲就用一只手拉着她胸前衣服,一只手拉着郑某的衣服,拉着她们往食品站方向走,被群众劝开了,然后郑某又要拿锄头去挖水泥台阶,吴某甲就说要拉郑某去厕所吃屎,她看吴某甲在拉着郑某就又拿着锄头挖水泥台阶,才挖了几下,吴某甲又跑了回来,抢下她的锄头,一手按着她的头,一手按着她的右肩把她往下按,她的膝盖就跪在地上,然后他抓着她的双手,她的双脚躺在地上,他边拖着她前进边说:“拖你去吃屎。”把她从吴某甲家旁边一直拖到马路对面的三叉路口,她被他拖着一直疼得在叫喊,吴某3这时走过来把她救了下来。3、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上他看到郑某和陈某1在吴某甲家的巷子里用锄头挖铺好的水泥路,吴某甲边来就把郑某和陈某1的锄头抢了并把锄头扔在马路上,并且吴某甲把郑某和陈某1拖到了马路中间,后来旁边的好多人拉开了,就在旁边的人拉开之后郑某又拿锄头去挖,吴某甲就用手抓住郑某的胸部衣服一直拖到吴某甲家门口对面的马路上,并拖行十几米到鹏田食品站的水井边,并说要拖到厕所去吃屎,他和吴某2一起过去劝架把郑某拉开了,陈某1又用锄头继续去挖吴某甲巷子的水泥路,吴某甲这个时候就跑过来,一把抓住陈某1的头向下按住,导致陈某1的左膝盖跪在了地上,并且吴某甲拉着陈某1的右胳膊在地上拖行了十几米到鹏田食品站的水井边,并说要拖到厕所去吃屎,后来吴某3过来了就把吴某甲和陈某1劝开了。(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上6点他见郑某和陈某1在用锄头挖吴某甲家墙角铺的水泥,吴某甲就不同意他们挖,然后吴某甲就用手拉着郑某和陈某1的衣领,要拉她们去吃屎,这时郑某和陈某1都是弯着腰跟吴某甲从他家墙角走到马路上,被很多转观的群众劝开了,郑某又拿锄头要继续去挖水泥,吴某甲就又拉着郑某的衣领要拉她去厕所吃屎,郑某被拉着一直走到井边,他和吴某1就过去解开吴某甲的手,救下郑某,吴某甲放开郑某后发现陈某1在继续挖他家墙角的水泥,然后吴某甲就过去夺下陈某1的锄头,用手按着陈某1的头,陈某1膝盖跪地,然后倒在地上,吴某甲将倒在地上的陈某1拖着前进,一直拖到去食品站的三岔路口,这个时候吴某3来了,他把吴某甲的手弄开,救下陈某1,陈某1就坐在地上说不能走路,叫喊着骨头可能断了。(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吃晚饭发现吴某甲在他家门口铺水泥,沿着墙角铺了一个台阶,这样就缩小了他家旁边巷子路的宽度,这条路是她和陈某1回家要经过的路,她和陈某1就趁着水泥还没有变硬,用锄头挖掉台阶,她和吴某甲因铺水泥这个事情发生了争执,吴某甲就用手抓她和陈某1的衣领,把她们拉到马路上,被围观的人劝开了。这时她和陈某1都没有受伤,她又拿起锄头再挖,吴某甲拉她去食品站那边的厕所吃屎,双腿在地上拖着,被一直拖到水井边,这时吴某1和吴某2跑过来把吴某甲的手弄开,我由于冬天穿的衣服多,双脚在地上拖着才没有受伤。她被吴某甲拉得有些晕眩就坐在地上休息,吴某甲看到陈某1还在挖水泥,又过去拖陈某1去厕所吃屎,陈某1疼得大声叫喊,这时吴某3听到了陈某1的叫喊声,把陈某1救下,陈某1就说“脚断了,走不得路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当时看到吴某甲把郑某、陈某1在地上拖行,导致陈某1的左膝盖受伤。(5)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下午6点多,他看见吴某甲把陈某1、郑某在地上拖行,说要拖他们去厕所吃屎,当时吴某甲正把陈某1拖行了五、六米,他过去把吴某甲拉开,过了十来分钟吴某甲和吴武生又发生了打架。(6)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上6点多看到吴某甲一只手拉陈某1,另一只手拉郑某,吴某甲把她们两个拉到吴某甲家对面的鹏田食品站水井旁,并说要把郑某和陈某1拉到厕所里去吃屎,后来就被吴某3、吴某1劝开了。是因为吴某甲沿着墙角铺水泥台阶的事,陈某1和郑某就要挖掉水泥台阶发生打架,她听到陈某1说脚好痛,不能走路了。4、鉴定意见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某中心[2016]伤鉴字第S227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1左膝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纯性外力作用形成。被鉴定人陈某1外伤致左胫骨外侧平台及髁间隆突骨折,此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f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5、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2月30日傍晚六时许,他当时在我新店面边过道铺完了水泥,后看见陈某1、邓某、张某等人拿锄头在挖他刚铺好的水泥,他抢过了陈某1、邓某的锄头,并扔到街上马路上,双方就发生争吵及拉扯,被会仔、吗鼻将双方拉开,拉开后,后邓某、陈某1、张某又拿锄头挖水泥,我当时也很气愤,说拉她们去吃屎。他一只手挽着郑某的胳膊朝对面巷子食品站方向走,因食品站方向有个公共厕所,还没走几步,大约有六七米的左右,陈某1就跑过来拉他,问他做什么,他哇带她去吃屎,陈某1就哇:去呀,我也来去。并动手拉他去,此时,吴某3就过来了,生仔拉着他衣服,朝新店子旁边拉,陈某1、郑某两个人同时被带倒在地上,听群众议论陈某1的脚会痛。被告人家属向法院提交收条一份及谅解书一份证实,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46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民间纠纷与受害人陈某1等人产生纠纷,并发生拉扯,致被害人陈某1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甲辩解其并没有伤害陈某1的故意,是否他致伤的无法确定。经查,相关在场证人及被害人均证实被害人陈某1的伤情是其所致,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害人陈某1因被告人吴某甲在其房屋旁道铺水泥一事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1等老人未采取妥善处理方式,将吴某甲刚铺好的水泥用锄头自行挖掉,引起被告人吴某甲的不满,情急之下与对方拉扯,致被害人陈某1左膝损伤,被害人陈某1对矛盾的激化和引发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吴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另双方主动和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