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尤汉国、杜碧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尤汉国,杜碧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1073号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剑门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洲,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尤汉国,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杜碧容,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尤汉国、杜碧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治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