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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270杨晓源与张杰、王竞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源,张杰,王竞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270号之一原告:杨晓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林军,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杰,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竞锋,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杨晓源与被告张杰、王竞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杨晓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杨晓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谢 妍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代理审判员  胡 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