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南口建国养殖场(经营者:郝建国)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口建国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催1号申请人:北京南口建国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东。经营者:郝建国,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生,现住昌平区鼓楼西街。申请人北京南口建国养殖场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06766117,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南口建国养殖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