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卫东、郑砚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卫东,郑砚忠,吴良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肖卫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郑砚忠,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吴良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卫东与被执行人郑砚忠、吴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郑砚忠、吴良群无可供执行财产,肖卫东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