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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俊岭与朱全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岭,朱全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714号原告:陈俊岭,男,1963年4月18日,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朱全文,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陈俊岭诉被告朱全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岭撤回对被告朱全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岭承担。审 判 长  姚志强审 判 员  李东民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