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俊岭与朱全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岭,朱全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714号原告:陈俊岭,男,1963年4月18日,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朱全文,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陈俊岭诉被告朱全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岭撤回对被告朱全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岭承担。审 判 长 姚志强审 判 员 李东民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