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彭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146号原告:彭波,男,1967年8月1日出生,锡伯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丽,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负责人:刘国萍,经理。原告彭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彭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波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已预收27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彭波负担。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