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波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8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文,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7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201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14日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波文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内,以23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19克)贩卖给谢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波文住处查获一瓶甲基苯丙���(净重1.46克)。被告人陈波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波文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坦白和毒品再犯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波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陈波文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6月23日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实际羁押时间2日。本次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14日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实际羁押时间2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波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波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再决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波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2.6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