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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某、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郭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19号被告:夏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34岁,汉族,农民。原告夏某与被告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