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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张学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张学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学寨,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寨履行义务2620000元(含执行费2775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学寨的银行存款26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6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