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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曹泽琴、曹泽录与李平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泽琴,曹泽录,李平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890号原告:曹泽琴,女,生于1987年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原告:曹泽录,男,生于1989年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李平章,男,生于1982n年8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泽琴、曹泽录与被告李平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泽琴、曹泽录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平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泽琴、曹泽录撤回对被告李平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曹泽琴、曹泽录负担。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芝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