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海华与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华,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1198号原告:胡海华,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伙,桐柏县司法局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定滔,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海华与被告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海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伙和被告法定代表人谷定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服装加工业务,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份,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25000元。被告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辩称:1、欠原告工资属实,其诉称多次催要与事实不符;2、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未进行劳动仲裁便提起诉讼,程序违法。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建厂入住生产协议书,以证实原告工作的服装厂属于被告的分厂;2、控告状,以证实原告在工作期间违背厂规和劳动纪律,并且有违法行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海华自2016年8月8日在被告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处从事服装加工业务期间,被告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胡海华工资250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谷定滔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胡海华,男,系谷定滔的员工,为其做工工资至今未付,经双方结算,谷定滔尚欠胡海华工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并加盖公司印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被告未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未进行劳动仲裁便提起诉讼,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本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胡海华工资25000元。被告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桐柏县达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