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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琴与吴福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琴,吴福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238号原告:蔡琴,女,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被告:吴福源,男,汉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基壬,卢江宇,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原告蔡琴与被告吴福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蔡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琴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蔡琴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