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福棒、徐传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棒,徐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8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棒,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徐传玉,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刘福棒与徐传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传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茅庄分理处银行存款(账号:62×××76)4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加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