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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佳立卫浴有限公司与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佳立卫浴有限公司,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佳立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三环大明宫家居批发市场洁具交易区4排30号。法定代表人:杨亚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1幢11501。上诉人陕西佳立卫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佳立卫浴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本案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地为原告住所地,产生的纠纷其实就是购销货物的货款支付问题,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首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涉案合同虽为《淋浴房订货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实际内容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本案之纠纷应当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宝塔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