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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俊霞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70号罪犯王俊霞,女,1970年2月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封丘县人。曾在封丘县农委(2002年改名为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公室)、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中共封丘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工作。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封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139563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王俊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俊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丰韬、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梁某、李某、彭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贪污罪: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王俊霞利用担任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七次采用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或侵吞公款共计139563元。行贿罪:2010年至2012年期间,王俊霞为了非法获取有关工程承包权,分二次向有关主管人员行贿共计40000元人民币。2014年2月19日追缴赃款139563元。罪犯王俊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03月获得表扬;2015年08月获得表扬;2016年01月获得表扬��2016年06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梁某、李某、彭某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俊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对罪犯王俊霞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