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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955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与沈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柴彩兴,社长。委托代理人唐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君,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与沈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沈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承租的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位于原府巷皮件厂四间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还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沈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43887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0000元为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案件受理费463元,由沈君负担。因沈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君从迁出并返还上述房屋;支付44350元及相应房屋使用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迁让行为、44350元及相应房屋使用费。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行迁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沈君的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