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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菊燕与被执行人闫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菊燕,闫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高菊燕。被执行人:闫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菊燕与被执行人闫博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2000元。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