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树强与闫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强,闫文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91民初1168号原告:周树强,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闫文秀,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周树强与被告闫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周树强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闫文秀的地址不详,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周树强表示其暂不缴纳公告费,故原告周树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树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原告已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