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淑美、周德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淑美,周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025-1号执行人 :夏淑美,女,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邹志良,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德松,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夏淑美与周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将被执行人周德松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德松名下号牌号码为桂E×××××号哈弗牌小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进行扣押。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夏淑美及其代理人邹志良同意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苏海审判员吴远审判员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源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