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门运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门运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郑必华,吴伟正,郑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1701室。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被执行人三门运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方下洋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亚红。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住所地三门县沙柳扶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伟正。被执行人郑必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吴伟正,女,1973年9月1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郑亚红,女,1976年9月2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运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郑必华、吴伟正、郑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4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三门运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郑必华、吴伟正、郑亚红在(2017)浙1022执12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运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郑必华、吴伟正、郑亚红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