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庞广生与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广生,梁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600号原告:庞广生,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梁晓红,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庞广生与被告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庞广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庞广生负担。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