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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庞广生与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广生,梁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600号原告:庞广生,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梁晓红,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庞广生与被告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庞广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庞广生负担。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