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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红梅与杜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梅,杜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307-1号申请执行人贺红梅,女,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承飞,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贺红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1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杜承飞偿还申请执行人贺红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四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杜承飞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解增光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