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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任迎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迎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任迎潮,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区百花西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执行任迎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