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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光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602号。被执行人梁栋,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