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玉,熊林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15号原告:潘某某,女,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熊某某,男,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熙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