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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玉,熊林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15号原告:潘某某,女,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熊某某,男,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熙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