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佑、张国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佑,张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75号申请执行人:李佑,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国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张国兴,男,1964年12月9出生,汉族,开平区国家税务局科员,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佑与被执行人张国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