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1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冯明与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张丕毅,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丕毅,男,汉族。被执行人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办事处北城河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杨绍彦,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云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