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中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979号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新观街***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刘茜瑜,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中峰,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表示自愿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梓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