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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4203-5。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朝平,女,生于1972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朝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账户存款134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晓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