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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徐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书化。被执行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闫小京,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与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12348.65元【其中本金16751846.5元、利息4897842.5元(含罚息、复息,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顺延至款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413.65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138122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891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