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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龙涛与韩翠香、邓瑞兰、孙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涛,韩翠香,邓瑞兰,孙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45号原告:赵龙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杰。被告:韩翠香。被告:邓瑞兰。被告:孙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涛与被告韩翠香、被告邓瑞兰、被告孙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龙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瑞兰、被告孙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龙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涛撤回对被告邓瑞兰、被告孙国栋的起诉。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