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辛光娥、林万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光娥,林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财保45号申请人:辛光娥,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城阳区。被申请人:林万东,男,汉族,住即墨市。申请人辛光娥于2017年6月13日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即墨市永和硕丰苑三期31甲号楼2-402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2017年6月16日青岛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即墨市永和硕丰苑三期31甲号楼2-402户房屋一处。二、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明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