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成亮与刘亚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亮,刘亚民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896号原告:刘成亮,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刘亚民,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亮与被告刘亚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亮向本院提出查封保全申请,要求对山东雨晨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查封,不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雨晨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