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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成亮与刘亚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亮,刘亚民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896号原告:刘成亮,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刘亚民,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亮与被告刘亚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亮向本院提出查封保全申请,要求对山东雨晨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查封,不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雨晨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