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洪彬、苏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洪彬,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董洪彬,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被执行人苏玉,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干部,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洪彬、苏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董洪彬、苏玉给欠款3000000.00元,诉讼保全费20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025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洪彬、苏玉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