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与王建立、薛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王建立,薛原,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原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阳光花园35号。负责人杨成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建立,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薛原,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睢宁县。被执行人孙强,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睢宁县。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原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建立、薛原、孙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云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42018.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立、薛原、孙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立、薛原、孙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薛原名下有银行存款61000元,并将该存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立、薛原、孙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立、薛原、孙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强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王建立名下登记有京Q×××××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委托对该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5、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原的住房公积金,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暂时无法对该住房公积金予以提取。6、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