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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树岩申请被执行人杨晓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树岩,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单树岩,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树岩与被执行人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晓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至今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海伦市安全街9委11组,北郊糖厂工业区、糖厂住宅楼七号楼5单元702室(面积77.97平方米)现已查封,但该财产不宜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陈洪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