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高红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红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857号罪犯高红军,男,1997年1月1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高红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2015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7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高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