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8643陶光东与昆山新艺洲制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东,昆山新艺洲制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643号原告:陶光东,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鲁宁,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科,女,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昆山新艺洲制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街坊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7337322Y。法定代表人:郑耀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红,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婵,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光东与被告昆山新艺洲制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光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鲁宁、芮科,被告昆山新艺洲制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陶光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光东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