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德刚、柯正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德刚,柯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法定代表人:许余飞,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德刚,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柯正荣,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德刚、柯正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程德刚、柯正荣共同返还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89525.43元及利息、法律服务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71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程德刚、柯正荣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德刚、柯正荣支付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89525.43元及利息、法律服务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7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德刚、柯正荣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程德刚、柯正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程德刚、柯正荣尚欠申请执行人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89525.43元及利息、法律服务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71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程德刚、柯正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