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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董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337号原告:梁某,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被告:董某,住文县。原告梁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以及电话他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致无法通知其应诉。并且在我院电话通知原告到庭询问被告联系方式后,原告仍未提供其新的送达地址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水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