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嘉禾县佛陶大世界与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佛陶大世界,李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674号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经营者:李建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甲,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与被告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负担。审 判 员 欧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